離婚後房子歸誰?三種財產制結果不相同
[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前一陣子影藝界傳出不少夫妻失和,最後因為兩個人之間的房地產究竟要歸給誰?而吵得不可開交。其實,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民法》針對夫妻的財產歸屬有三種制度,分別是「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法定財產制」,這三種制度各有其特色及優、缺點,任何一個即將步入禮堂的新人都應該好好暸解其中的區別。
▲房地產不只有居住的用途,更能提供給夫妻及家庭擁有「歸屬」的感覺。
所謂的夫妻「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指的就是夫妻結婚後的財產各自分開,而且各自保有所有權、使用權及管理權,債務當然也要自己扛;換句話說,結婚之後夫妻其中一方想要賣掉名下正一起居住的房子來變現時,另一方都無權干涉。
分別財產制的好處是,夫妻各自可以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利,也不怕配偶的債務會拖累自己的財務。至於壞處則是,對於財產較少、或沒有工作收入的一方比較沒有財務保障,因為不論是離婚、或配偶死亡時,另一方都無權要求分配或繼承配偶的財產。
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就是夫妻結婚後的財產和債務,不論是誰出錢買的、或是債務是誰欠的,全部都是歸為兩人所共有、承擔,所以包括房子、汽車、存款等財產,夫妻都有使用權及管理權,例如妻子想要賣自己的房子時,要經過丈夫的同意。
▲不動產採登記制,結婚前的不動產使用權、管理權歸個人所有。
如果妻子沒有經過丈夫的同意而賣掉了房子,丈夫有權利向妻子討回賣屋所得的一半,而妻子在外面欠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丈夫索討。共同財產制的好處是對於原本名下財產較少的一方,比較有保障;缺點則是債務要由夫妻共同承擔,因此夫妻之間必須要對彼此的財務「開誠布公」才行。
不論是「分別財產制」還是「共同財產制」,夫妻都必須到地方法院填寫公證的表格,並附上房地產等財產證明才算數,而不是兩人口頭說說或立約簽字就行了。如果結婚後,夫妻沒有到法院公證採行的財產制度,那將來夫妻有任何財產相關訴訟時(例如離婚分產、債務履行等),就會認定採行「法定財產制」。
▲夫妻想要登記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必須到地方法院辦理公證。
夫妻的法定財產制主要是規定:丈夫或妻子在結婚之前的房子等財產,屬於各自所擁有。結婚之後才取得的財產則是兩人共同擁有,例如房屋貸款雖然是丈夫繳納的,但是協議離婚時妻子還是有權利要求分配這間房子的資產。至於債務則是各自負責,不會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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