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契約簽了沒?當心這些條文常讓你吃虧

胡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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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王/胡兆陽報導]  

現在的房地產市場成交量已經漸漸回升,不過首次購屋者仍然是房市的主流客源,而不是老練的房市投資客或置產族。相形之下,這些首購族對於條文又多、規定又很複雜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內容並不在行,一時不察就可能簽下損及自身權益的購屋契約。  

建案 ▲購買預售屋建案有許多必須注意的事項,首購族要多花心力去暸解。  

然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過程及內容條文相當繁雜,買過一、兩次房子的民眾都不容易完全暸解,更何況是初次購屋的民眾。因此,本篇特別挑出房市首購族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最常疏忽或被犠牲、以及最該保障購屋權益的4大注意事項:  

 

一、審閱契約書不必先繳訂金

每個預售屋建案都會把自己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當作是這個建案的機密文件,因為這個契約書裡會詳細記載此建案的座落地號、付款方式、公設面積計算、建材規格及配備等資訊。即然是機密文件,當然不隨便給民眾閱覽,因此少數建商會要求民眾必須先支付購屋訂金,才能把此建案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帶回家閱覽。  

買賣契約書 ▲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必須受法令規範,裡面的條文不是建商自己說了就算。  

不過,這樣的要求已經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不得要求買方須給付訂金始提供契約書」的規定,所以民眾千萬別傻傻地被建商唬得一愣一愣的,輕易就付出了訂金,到時候要討回購屋訂金就不容易了!  

 

二、契約審閱期不只3天

有些建商擔心民眾拿走了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回家會看得「太仔細」、或是找專業的法律人士看得太透徹,萬一回到預售屋接待中心「盧」著要大改、特改契約書的內容,對建商而言豈不是很麻煩?於是規定民眾只能帶回契約書看個一、兩天。這樣的規定也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預售屋銷售行為所規定的「收受訂金或簽約前,未提供買方至少5天契約審閱期間」。  

 

三、廣告不再僅供參考

雖然公平交易委員會早已三申五令,要求建商不得再以「廣告僅供參考」的字樣,來規避建商廣告不實的責任,因為預售建案的廣告內容早就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但是現在還是很多建案的廣告傳單在左下或右下角標註「廣告僅供參考」。首購族記得要做的事,就是把這些預售屋建案的廣告傳單留下來,並且黏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後面當附件,讓購屋權益更能獲得保障。  

預售屋 ▲預售屋廣告傳單別亂丟,記得附在買賣契約書裡以備不時之需。  

 

四、加註協議內容

前幾篇的專文提過:建商常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寫著「本公司保有立面外觀及平面建築修改之權利」等字樣,但是由於建案這樣的修改產品有可能會涉及侵害購屋者的權益,所以實際上建商還是無權「想怎麼改、就怎麼改」。然而,無權歸無權,為了讓購屋者獲得更明確的條文保障,建議首購族在契約書這句「保有・・・・修改之權利」的後面,加上「唯需事先與買方達成協議」的字樣,這樣就不怕建商亂改預售屋建案的產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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