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burg Pincus 計劃向印度領先的經濟適用房屋金融公司 Home First 投資 9,500 萬美元(70 億印度盧比)

美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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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孟買2020年10月9日 /美通社/ -- 美國私募公司 Warburg Pincus LLC(「Warburg Pincus」)透過其附屬公司 Orange Clove Investments BV 於 2020 年 10 月 2 日達成一項協議,以向 Home First Finance Company India Ltd(「Home First」)投資約 9,500 萬美元(70 億印度盧比)。今天的公佈來自專門增長投資的全球領先私募公司。投資額約為 70 億印度盧比,主要來自現有股東募集資金及次級銷售。Warburg Pincus 加入了現有的大型私募股權公司股東 True North 及 Bessemer Venture Partners。

Home First 是一家技術推動的經濟適用房屋金融公司,向正在建造或購買第一套住房的中低收入人士提供住宅貸款。在過去的 10 年,Home First 批核了印度全國 60 個地區超過 50,000 個客戶的住宅貸款,遍及 11 個州及 1 個聯邦屬地。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Home First 的管理資產為 4.8 億美元(361.8 億印度盧比),淨資產為 1.24 億美元(93.3 億印度盧比),不良資產總額為 0.87%。

在這場全球性危機下,這項投資體現了對印度經濟適用房屋市場及 Home First 的表現充滿信心。

Warburg Pincus 董事總經理 Narendra Ostawal 表示:「Home First 在短短 10 年間就成為一家領先的經濟適用房屋金融公司,經歷了非凡的旅程。它由一支才華橫溢的團隊及穩健的營運流程控制,以不斷引導公司在疫情中表現出色,並利用經濟適用房屋市場的增長潛力。Warburg Pincus 期待與 True North 的合作,並期望在下一階段的擴張中支持 Manoj 及管理團隊。」

True North 合夥人 Divya Sehgal 表示:「 我們為公司利用技術發揮優勢的方式而感到自豪,在應對 Covid-19 疫情時採用了數碼優先方法。我們歡迎 Warburg Pincus,並期待與他們合作踏上 Home First 的未來旅程。」 

Home First 行政總裁 Manoj Viswanathan 表示:「Home First 很高興能與 Warburg Pincus 合作踏入旅程的新階段。當我們從一家小型公司擴展到中型公司時,True North 一直提供了強大的支持。我們對技術的共同熱情,對可持續增長的信念以及強而有力的治理,使我們在數次破壞性事件中蓬勃發展。」

請進一步了解 Warburg Pincus 及 Home First

備註:

貨幣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匯率(印度盧比) 

截至 2020 年 10 月 1 日的匯率(印度盧比) 

1 美元 

75.3859

73.3834

(資料來源 - 1 美元: 及 )。因 10 月 2 日為公眾假期,以 2020 年 10 月 1 日的匯率為準。

免責聲明: 

Home First Finance Company India Limited 建議對其股票進行首次公開招股,須視乎收到必要的批准、市場條件及其他考慮因素而定,並已於 2019 年 11 月 29 日向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日期為 2019 年 11 月 28 日的紅鯡魚招股說明書草案(「DRHP」)。紅鯡魚招股說明書草案載於印度證券交易委員網站 ();各配發牽頭經辦人的網站,即 Axis Capital Limited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ICICI Securities Limited () 及 Kotak Mahindra Capital Company Limited ();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India Limited 網站 () 及 BSE Limited 網站 ()。投資者應注意,股權投資涉及高風險,有關此類風險的詳情,請參閱紅鯡魚招股說明書草案的「風險因素」。潛在的投資者不應依賴紅鯡魚招股說明書草案作出任何投資決定。 

Home First 的股票尚未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美國證券法》)或美國的任何州證券法註冊,亦將不會進行註冊,除非根據《美國證券法》及適用的州證券法的註冊要求獲豁免或不受該要求限制的交易,否則在美國境內不得要約註冊或出售有關證券。因此,此類股份的要約及出售是 (i)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 S 條及要約及出售的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在美國境外進行的離岸交易;(ii) 根據《美國證券法》第 4(a) 條規定的私募配售豁免,授予「合格的機構買家」(根據《美國證券法》第 144A 條的定義)。本新聞稿或 Home First 網站的資訊均不構成任何在美國要約出售或招攬要約購買或認購該股份一部分,或在其他將這種要約、招攬或出售視為非法的地方要約出售或招攬要約購買或認購該股份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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