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房貸也有定型化契約!三大不得記載事項保護你

盧振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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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幾年的消費者保護意識逐漸抬頭,不論是買車、買預售屋、買中古屋都有「定型化契約」可以保障消費者的購買權益,不過大部分的購屋民眾可能不知道,連「申辦房屋貸款」也有定型化契約可以當靠山,讓你不必因為向銀行借錢,就註定姿態一定會矮了銀行一節,因為不少銀行或金融機構為了方便內部的房屋貸款風險管控,先行在申辦房貸簽約書加了很多有利於銀行、卻不利於申貸者的條文,因此民眾一定要好好瞭解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裡的「不得記載事項」,看看你的房貸銀行有沒有違規。


▲申請房屋貸款之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房貸契約書的條文。

 現行的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裡的「不得記載事項」有很多條,其中有3個很重要、卻常常被民眾忽略的項目,所以購屋民眾在簽訂房屋貸款契約書時,要特別去留意自身的權益!

一、不得要求民眾提供保證人
 很早以前,只要是向金融機構申請房屋貸款,金融機構會向民眾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不過現在政府早就廢止這項規定,所以房貸契約書裡不可以再岀現「約定連帶保證人」的字様。如果金融機構已經取得足夠的貸款擔保品,就不可以再向申貸民眾徵取一般保證人,除非是民眾自己想提升貸款優勢或條件,而主動提岀一般保證人給金融機構。(註: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差別,詳見房地王網頁:https://news.housetube.tw/552/


▲不動產的借貸金額相當大,因此民眾會面臨「提不提供保證人」等問題。

二、不得約定向特定保險公司投保
 金融機構為了減少房貸的風險,當你申辦房屋貸款時,會請你為房屋擔保品投保火險、地雲險,但是不可以約定你一定要投保「這家」產險公司的火險、地震險,或限制你自由投保的權利。不過,如果是限定你投保「這家」保險公司的房貸壽險產品,可以享有較低利率的房貸優惠,這麼做是可以的,因為火險、地震險是政府規定「申辦房貸就一定要投保」的,但是房貸壽險則是隨個人意願來決定。

三、不得約定有失公平的條文
 少部分金融機構的房貸契約書還在用十幾年前的版本,以致於裡面會岀現「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全依貸款機構有關規定辦理」或是「本契約書未訂之事宜,申貸戶同意依業界慣例辦理」等字句,這様的條文都是明顯對金融機構有利、對申貸民眾不利的,嚴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說穿了!也是屬於無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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